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141号
发布日期:03-23 浏览量:3996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行为,保证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质量,维护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珠宝首饰艺术品,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具有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必需的专业设备,建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项目质量控制制度。
三、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和《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建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复核制度,对出具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的合伙人(股东)进行复核,由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字。
五、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抵押担保、公司设立等影响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鼓励委托具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促进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规范执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